豫卫教〔2013〕3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人社专技﹝2012﹞59号)、《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专技﹝2012﹞61号)和卫生部《关于加强“十二五”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科教发〔2012〕8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卫生系统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卫生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动适应卫生服务需求、全面提升职业素质、实现终身教育和职业发展的一项基本医学教育制度,也是“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根本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继续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继续教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营造政策环境,强化年度考核,推进继续教育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参与,全员覆盖。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一名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实现继续教育全覆盖,其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除依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外,均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参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考核标准执行;在医疗卫生单位中工作的非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相应专业的继续教育,并达到相应专业继续教育的考核标准。

    三、分级分类,学分管理。继续教育内容分为专业科目和公需科目。专业科目培训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公需科目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卫生系统仍实行学分制管理,其中专业科目的学习继续按照河南省卫生厅、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2010﹞31号)执行;公需科目的学习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执行,折合4学分,冲抵Ⅱ类学分。学分计算周期均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四、创新模式,完善网络。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农村基层实际的继续医学教育方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便捷性和有效性,使所有农村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够参加适宜的继续医学教育并得到相应的提高。发展以互联网、卫星通讯等现代信息系统为主要载体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通过国家批准的远程医学教育机构参加国家级或省级Ⅰ类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成绩合格者,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学分证书,但每个计算周期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同时,我省将逐步推行继续医学教育信息管理网络,适时启动网上数据汇总报告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

    五、强化考核,注重实效。各地要将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职称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对《继续教育证书》实行审验制,各省辖市、县(市、区)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流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科目学习情况由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审核,年度审验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省辖市、县(市、区)卫生局负责;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验,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按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每年年底前,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务必将继续医学教育审核情况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8月26日